推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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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事是指清末大理院、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。旧时通称‘‘法官”或“审判官”。由司法官考试及格的,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有专门著作或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的,或执行律师三年以上或曾任推事、检察官一年以上的人充任。按照推事在审判中所起的作用,分为受命推事(即受审判长命令实施审判事务)和受托推事(受其他法院的嘱托&施审判事务);按照其地位分为首席推事(即审判长)和陪席推事。单独一人审理简易案件的推事,称为“独任推事”。审理案件。《疑狱集》:“行岌曰:臣推事不若俊臣,陛下委臣必须实状,若顺旨妄陷平人,岂法官所守,臣以为陛下试臣耳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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