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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明夷待访录田制 (黄宗羲)
  • 译文及注释

  田制一

  昔者禹则壤定赋,《周官》体国经野,则是夏之所定者,至周已不可为准矣。当是时,其国之君,于其封疆之内田土之肥瘠,民口之众寡,时势之迁改,视之为门以内之事也。

  井田既坏,汉初十五而税一,文、景三十而税一,光武初行什一之法,后亦三十而税一。盖土地广大,不能缕分区别,总其大势,使瘠土之民不至于甚困而已。是故合九州之田,以下下为则,下下者不困,则天下之势相安,吾亦可无事于缕分区别,而为则壤经野之事也。

  夫三十而税一,下下之税也,当三代之盛,赋有九等,不能尽出于下下,汉独能为三代之所不能为者,岂汉之德过于三代欤?古者井田养民,其田皆上之田也。自秦而后,民所自有之田也。上既不能养民,使民自养,又从而赋之,虽三十而税,较之于古亦末尝为轻也。

  至于后世,不能深原其本末,以为什一而税,古之法也。

  汉之省赋,非通行长久之道,必欲合于古法。九州之田,不授于上而赋以什一,则是以上上为则也。以上上为则,而民焉有不困者乎?汉之武帝,度支不足,至于卖爵、贷假、榷酤、算缗、盐铁之事无所不举,乃终不敢有加于田赋者,彼东郭咸阳、孔仅、桑弘羊,计虑犹未熟与?然则什而税一,名为古法,其不合于古法甚矣。而兵兴之世,又不能守其什一者,其赋之于民,不任田而任用,以一时之用制天下之赋,后王因之。后王既衰,又以其时之用制天下之赋,而后王又因之。

  呜呼!吾见天下之赋日增,而后之为民者日困于前。

  儒者曰:井田不复,仁政不行,天下之民始敝敝矣。孰知魏、晋之民又困于汉、唐,宋之民又困于魏、晋?则天下之害民者,宁独在井田之不复乎!今天下之财赋出于江南;江南之赋至钱氏而重,宋未尝改;至张士诚而又重,有明亦未尝改。

  故一亩之赋,自三斗起科至于七斗,七斗之外,尚有官耗私增。计其一岁之获,不过一石,尽输于官,然且不足。乃其所以至此者,因循乱世苟且之术也。吾意有王者起,必当重定天下之赋;重定天下之赋,必当以下下为则而后合于古法也。

  或曰:三十而税一,国用不足矣。夫古者千里之内,天子食之,其收之诸候之贡者,不能十之一。今郡县之赋,郡县食之不能十之一,其解运至于京师者十有九。彼收其十一者尚无不足,收其十九者而反忧之乎!

  田制二

  自井田之废,董仲舒有“限民名田”之议,师丹、孔光因之,令民名田无过三十顷,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之。其意虽善;然古之圣君,方授田以养民,今民所自有之田,乃复以法夺之,授田之政末成而夺田之事先见,所谓行一不义而不可为也。

  或者谓夺富民之田则生乱,欲复井田者,乘大乱之后,土旷人稀而后可,故汉高祖之灭秦,光武之乘汉,可为而不为为足惜。夫先王之制井田,所以遂民之生,使其繁庶也。今幸民之杀戮,为其可以便吾事,将使田既井而后,人民繁庶,或不能于吾制无龃龉,岂反谓之不幸与?

  后儒言井田必不可复者,莫详于苏洵;言井田必可复者,莫切于胡翰、方孝孺。洵以川路、浍道、洫涂、沟畛,遂径之制,非穷数百年之力不可。夫诚授民以田,有道路可通,有水利可修,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!凡苏洵之所忧者,皆非为井田者之所急也。胡翰、方孝孺但言其可复,其所以复之之法亦不能详。余盖于卫所之屯田,而知所以复井田者亦不外于是矣。世儒于屯田则言可行,于井田则言不可行,是不知二五之为十也。

  每军拨出五十亩,古之百亩也,非即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乎?五十亩科正粮十二石,听本军支用,余粮十二石,给本卫官军俸粮,是实征十二石也。每亩二斗四升,亦即周之乡遂用贡法也。天下屯田见额六十四万四千二百四十三顷,以万历六年实在田土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律之,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,授田之法未行者,特九分耳。由一以推之九,似亦未为难行。况田有官民,官田者,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。

  州县之内,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。以实在田土均之,人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,每户授田五十亩,尚余田一万七千三十二万五千八百二十八亩,以听富民之所占,则天下之田自无不足,又何必限田、均田之纷纷,而徒为困苦富民之事乎!故吾于屯田之行,而知井田之必可复也。

  难者曰:屯田既如井田,则屯田之军日宜繁庶,何以复有销耗也?日:此其说有四:屯田非土著之民,虽授之田,不足以挽其乡土之思,一也。又令少壮者守城,老弱者屯种,夫屯种而任之老弱,则所获几何,且彼见不屯者之未尝不得食也,亦何为而任其劳苦乎?二也。古者什而税一,今每亩二斗四升,计一亩之入不过一石,则是什税二有半矣,三也。又征收主自武人而郡县不与,则凡刻剥其军者何所不为,四也。而又何怪乎其销耗与?

  田制三

  或问井田可复,既得闻命矣。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?日:斯民之苦暴税久矣,有积累莫返之害,有所税非所出之害,有田土无等第之害。

  何谓积累莫返之害?三代之贡、助、彻,止税田土而已。

  魏晋有户、调之名,有田者出租赋,有户者出布帛,田之外复有户矣。

  唐初立租、庸、调之法,有田则有租,有户则有调,有身则有庸,租出谷,庸出绢,调出缯纩布麻,户之外复有丁矣。

  杨炎变为两税,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,虽租、庸、调之名浑然不见,其实并庸、调而入于租也。相沿至宋,未尝减庸、调于租内,而复敛丁身钱米。

  后世安之,谓两税,租也,丁身,庸、调也,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?使庸、调之名不去,何至是耶!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,而害于后世者大矣。有明两税,丁口而外,有力差,有银差,盖十年而一值。

  嘉靖末行一条鞭法,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、秋粮、存留、起运之额,均徭、里甲、土贡、顾募、加银之例,一条总征之,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,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,是银、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;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,杂役仍复纷然。

  其后又安之,谓条鞭,两税也:杂役,值年之差也,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?使银差、力差之名不去,何至是耶!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,而害于后世者大矣。

  万历间,旧饷五百万,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,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,倪元璐为户部,合三饷为一,是新饷、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。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,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?使练饷、新饷之名不改,或者顾名而思义,未可知也。此又元璐不学无术之过也。嗟乎!税额之积累至此,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。

  今欲定税,须反积累以前而为之制。援田于民,以什一为则;未授之田,以二十一为则。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,国用自无不足,又何事于暴税乎!

  何谓所税非所出之害?古者任土作贡,虽诸侯而不忍强之以其地之所无,况于小民乎!故赋谷米,田之所自出也;赋布帛,丁之所自为也。其有纳钱者,后世随民所便,布一匹,直钱一千,输官听为九百。布直六百,输官听为五百,比之民间,反从降落。是钱之在赋,但与布帛通融而已。其田土之赋谷米,汉、唐以前未之有改也。及杨炎以户口之赋并归田土,于是布帛之折于钱者与谷米相乱,亦遂不知钱之非田赋矣。

  宋隆兴二年,诏温、台、徽不通水路,其二税物帛,许依折法以银折输。盖当时银价低下,其许以折物帛者,亦随民所便也。然按熙宁税额,两税之赋银者六万一百三十七两而已,而又谷贱之时常平就籴,故虽赋银,亦不至于甚困。

  有明自漕粮而外,尽数折银。不特折钱之布帛为银,而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,亦无不为银矣;不特谷米不听上纳,即欲以钱准银,亦有所不能矣。夫以钱为赋,陆赞尚曰“所供非所业,所业非所供”,以为不可,而况以银为赋乎!天下之银既竭,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;丰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,折而为银,则仍不足以上供也,无乃使民岁岁皆凶年乎?天与民以丰年而上复夺之,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为雔也。

  然则圣王者而有天下,其必任土所宜,出百谷者赋百谷,出桑麻者赋布帛,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,斯民庶不至困瘁尔!

  何谓田土无等第之害?《周礼》大司徒,不易之地家百亩,一易之地家二百亩,再易之地家三百亩,是九则定赋之外,先王又细为之等第也。今民间田士之价,悬殊不啻二十倍,而有司之征收,画以一则,至使不毛之地岁抱空租,亦有岁岁耕种,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。小民但知其为瘠土,向若如古法休一岁、二岁,未始非沃土矣。官府之催科不暇,虽欲易之,恶得而易之?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!吾见有百亩之田而不足当数十亩之用者,是不易之为害也。

  今丈量天下田土,其上者依方田之法,二百四十步为一亩,中者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,下者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,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、六百步为亩,分之五等。

  鱼鳞册字号,一号以一亩准之,不得赘以奇零,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,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。使田土之等第,不在税额之重轻而在丈量之广狭,则不齐者从而齐矣。

  是故田之中、下者,得更番而作,以收上田之利。加其力有余也而悉耕之,彼二亩三亩之入,与上田一亩较量多寡,亦无不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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